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為了滿足新利高效管理的需要,達到集中決策與適當分權的合理平衡,按照《新利管理條例》以及《新利章程》,結合新利實際情況,特製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授權,是指理事會🐐、理事長向秘書長或新利相關人員的授權。
第三條被授權人行使授權權限時,應遵守新利的各項規章製度。
第四條授權應當遵循書面、審慎、適當和明確的原則。
第二章 授權的範圍
第五條 授權的範圍包括人事授權、財務授權和業務授權等🧗🏻♂️。
(一)人事授權包括人事任免👮🏼♂️⛳️、人事考核👰♂️、人員福利⏫、人力建設等。
(二)財務授權包括財務日常報銷及賬務處理、財務管理製度建設及執行🛌🏽、各部門預算計劃的審核與監督執行以及新利資金的募集🍛、投資運作等。
(三)業務授權包括運營決策和方案的製定,各項行政管理製度建設及執行🙋🏼,法律事務協調以及對外合同的談判、審核及簽訂,公文撰寫管理及重要通知🧙🏿♂️📜、公文的督辦工作,對於團體、單位及個人捐贈鳴謝的表彰和獎勵的確定和審批等🦬。
第三章 授權的製定和管理
第六條 新利理事長根據具體授權事項,向被授權人簽發《新利授權書》(以下簡稱《授權書》)😛,明確被授權人🌠、授權內容等🐂。
第七條當出現如下情況時,理事長可向秘書長或新利相關人員簽發授權:
(一)大型的✋🏿、重要的會務事項;
(二)對外的業務工作、合同或協議簽訂等涉及法律的事宜;
(三)代表新利出席的重要場合或工作;
(四)突發緊急事故,需要進行臨時性的、緊急性的授權。
(五)其它需要基本協助的情況。
第四章 授權的更換、終止和監督
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,可更換授權🆔:
(一)被授權人與授權有關的工作崗位設置發生重大更換;
(二)被授權人發生重大越權行為;因被授權人未能正確履行授權程序造成重大經營風險;被授權人離職或休假👨🏿🚒;其他需要更換的情況。
第九條授權更換時👨🏻🔬,需由新利理事長批準原授權終止,或重新簽發更換後授權書👨🏿💻。新簽發授權書作為原授權書的附屬文件👩⚕️,享有和原授權書同等效力。
第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,可終止授權:
(一)授權期限內被授權事宜完成;
(二)被授權人職務被撤銷、離職或長期休假😫;
(三)授權被撤銷、更換或因故取消👲🏿;
(四)其它突發性需要終止的情況➡️👩🏿🚒。
第十一條 新利理事長對被授權人完成授權工作的情況進行一定的檢查和監督📊。被授權人有義務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匯報被授權事宜的實際處理情況。
第十二條新利理事長在檢查中發現被授權人有不當或越權行為的,應督促其及時改正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三條本製度由新利理事會負責解釋,秘書處負責實施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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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